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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室 - 人事室 | 2020-05-14 | 人氣:396

1.查退撫條例第4條第5款規定:「每月退休所得,依教職員支領退休金種類,定義如下:(一)於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指每月所領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加計公務人員保險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或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參加各項社會保險所支領保險年金(以下簡稱社會保險年金)之合計金額。……。」同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第4條第5款所定應計入每
月退休所得之社會保險年金以退休教職員參加社會保險之總保險年資,計算得領取之一次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金額,乘以其經審定退休且參加社會保險之年資占其參加社會保險總保險年資之比率後,再依其退休時年齡之平均餘命,按月攤提計算。」
2.次查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後,依勞工保險(以下簡稱勞保)條例第19條、第5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老年給付分3種給付項目,包含(一)老年年金給付;(二)老年一次金給付;(三)一次請領老年給付。97年12月31日之前有勞保年資且符合法定條件者,方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後,初次參加勞保者,不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上述保險給付金額係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及給付標準計算,其中「老年年金給付」及「老年一次金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係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則係按退保之當月起前3年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3.依上述規定,倘退休公立學校教職員具有97年12月31日之前之勞保年資,並曾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參加勞保,該加保年資亦經審定為退休年資,則其於符合勞保條例所定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條件,並依規定請領該給付時,其老年年金應依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換算一次請領老年給付金額,其平均月投保薪資應按其退保之當月起前3年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反之,倘退休公立學校教職員僅具有98年1月1日以後之勞保年資,且須計入每月退休所得者,其老年年金應依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換算老年一次金給付金額,其平均月投保薪資應按其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4.至應計入每月退休所得之社會保險年金計算進位方式一節,請依前開規定計算後,無條件捨去至整數,並計入教職員每月退休所得。
5.檢送教育部原書函影本及退撫條例第4條規範應計入每月退休所得之社會保險年金計算方式範例說明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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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90430教育部函-退撫條例第4條規範應計入每月退休所得之社會保險年金計算方式範例說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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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90430-退撫條例第4條規範應計入每月退休所得之社會保險年金計算方式範例說明.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