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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導處 - 教導處 | 2024-01-16 | 人氣:77

全國教師會來函公文,為與教育部商議「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需調整或強化配套,請老師視教學現場實際需要與否,可提供相關建議。

說明:
一、查教師法第32條:(第一項)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
外,並負有下列義務:(第四款)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
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第二項)前項第四款及第
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爰教育部為協助學校
依教師法規定,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並落實教
育基本法規定,積極維護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
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且維護校園安全與教學秩序,特訂
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下稱注
意事項)。
二、次查教師法第40條(第一項)各級教師組織之基本任務如
下:(第一款)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第三款)
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本會為全國性教師組織負有與教育部就注意事項內容修正商議之責。
三、教育部於113年01月04日召開校園安全諮詢會議,會中除針
對注意事項之「特定學生」定義、「建立校園安全檢查機
制」有後續處理方向外,未來亦將全面盤點注意事項相關
規定之內容調整與修訂,如第22、23、25點等討論內容。
(會議結論請詳見教育部新聞稿)
四、為全面盤點與教育部商議「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
辦法注意事項」調整或強化配套之處,本會請各校及學校
教師會根據實務需求需調整或強化配套需要之處,提供具
體修正內容,以利修正注意事項。
五、注意事項之具體修正內容,請於113年1月24日前email至本會信箱teacher@nta.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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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0000013BA0C_ATTCH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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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0000013BA0C_print.pdf